案件详情:
2022年4月,北京某商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A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处超市的门面装修、设施设备等转让给A,转让费总计45万元,其中36万元于完成交接审核后支付,剩余4.9万元于证照过户完成后支付。协议还约定:A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某公司负责;店内储值卡用户退卡金额从尾款中扣除;某公司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烟草执照等过户。
协议签订后,A发现某公司拖欠供应商及场内租户多笔债务,涉及诉讼20余起、执行案件3起,且某公司未如实披露。双方就债务问题及交接事宜产生争议,未能完成《转让财务交接清单》的签署及钥匙交付等全部交接程序。某公司遂起诉要求A支付36万元转让费及利息。A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解除。
案件总结:
法院经重审查明:双方已启动交接程序,但未完成全部交接;协议已明确约定转让前债务由某公司负责,A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依据不足,对未能完成最终交接负主要责任;A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但因案涉店面已由某公司交还出租方,《转让协议》已不具备履行可能,各方行为已表明协议事实上解除。法院综合双方原因导致协议未能完全履行,酌情判决A支付某公司转让费15万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A的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被告(反诉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中:
成功抗辩原告关于“已完成全部交接”的主张,指出协议明确约定的《转让财务交接清单》未经双方签署、钥匙交付存在争议等事实,促使法院认定交接未完成;
提出原告隐瞒大量债务、导致交易基础受损的核心抗辩意见,虽法院以协议已有债务承担条款为由未完全采纳,但该抗辩影响了法院对双方过错程度的认定;
在原告主张36万元转让费的情况下,最终法院仅支持15万元,核减了21万元,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付款义务;
代理反诉请求虽然被驳回,但通过反诉程序明确了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状态,为后续结案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