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于2011年与敬老院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获得养老用房使用权,并指定其女儿B为承继人、担保人。2015年,A出具书面《声明》及《申请》,申请将会员资格及承继人变更为其姐姐C。此后,A、C与敬老院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7月7日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其中2015年7月7日的《补充协议》将会员资格正式变更为C,并变更担保人为D。
A的配偶B(原审原告)主张:2015年7月7日《补充协议》上A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该协议无效,遂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A本人签字的《声明》《申请》、A与C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当庭展示)、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A转让会员资格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B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总结:
二审中,B提交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明2015年7月7日《补充协议》上A的签名与样本非同一人书写。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协议上签字难以认定为A本人所签,但A本人曾亲笔签署《声明》及《申请》,明确表示将会员资格转让给C;此后A通过微信向C发送的信息亦表明其对转让行为明知且同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曾撤回或改变其转让意思表示。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协议内容不违背A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敬老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协助敬老院梳理了《声明》《申请》、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A转让会员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笔迹鉴定对敬老院不利,但律师通过强调意思表示的客观表现、交易习惯及关联案件生效判决,最终使法院采纳了“签名瑕疵不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观点,成功维护了敬老院依据协议变更会员资格的合法性与稳定性,避免了敬老院因协议效力问题陷入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