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与B(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A向B派遣员工,B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协议履行期间,A派遣某、某某在B工作。2022年6月,B单方解除协议,并与某、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欠付工资。此后,某、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A被迫垫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共计72,250元。此外,B在用工期间未为某、某某缴存住房公积金,A迫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代缴了住房公积金56,856元。A向B追索上述款项未果,遂提起诉讼,并主张B的一人股东某数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A已依仲裁裁决及生效判决实际垫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B应按约定承担该费用;住房公积金虽由A代缴,但根据协议约定,B作为用工单位系最终负担者,应支付相应款项。B关于劳务派遣许可、诉讼时效等抗辩均不成立。此外,某公司作为B的一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依法对B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1.B支付A垫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费用72,25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
2.B支付A垫付的住房公积金56,856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
3.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中系统梳理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动仲裁及诉讼文书、垫付凭证、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了用工单位对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的最终支付义务。同时,律师准确把握《公司法》关于一人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成功促使法院判决某公司对B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保障了A在B可能无力偿付时的债权实现。
(律师系统梳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