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8年5月,A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签订《财产份额代持协议》,约定A出资28.6万元,由餐饮公司代为持有其旗下某餐饮企业10%的财产份额。协议签订当日,A依约支付了出资款。后因目标企业某公司注销,双方于2019年9月1日签订《解除协议》,约定:餐饮公司向A退还5万元,同时A以20.74万元本金持有另一目标公司(某某公司)5%的财产份额,仍由餐饮公司代持,并约定每半年分配利润、每月5日发送财务报表。
解除协议签订后,餐饮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B向A退还了5万元,但此后未按约定与A另行签订份额确认协议,未分配利润,亦未发送财务报表。2021年3月26日,餐饮公司在未通知A的情况下将某某公司注销,导致A持有某某公司财产份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协议于2021年3月26日解除,要求餐饮公司返还投资款23.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B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合法有效。餐饮公司代为持有某某公司财产份额期间,在未通知A的情况下将某某公司注销,致使A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有权解除该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后,餐饮公司应返还A投资本金。根据解除协议约定,A可持有的某某公司财产份额本金为20.74万元,故返还金额以此为准。关于解除日期,因A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解除,而非其主张的2021年3月26日。关于B的连带责任,因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B以个人名义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餐饮公司并非一人公司,B亦非现任股东,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确认双方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于2022年12月22日解除;
2.餐饮公司返还A投资款20.74万元;
3.餐饮公司支付A利息(以20.7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B的连带责任请求)。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中准确把握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成功论证了餐饮公司擅自注销目标公司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促使法院支持了解除协议解除及返还投资款的核心诉求。同时,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了出资凭证、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注销记录等关键证据,最终获得投资款返还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尽管未能成功追究B的个人连带责任,但通过诉讼为当事人挽回了绝大部分投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