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04年,A与北京市某区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该村150亩土地。2009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期延长至2024年12月。2013年12月,A(甲方)与XX、C(乙方)签订《某土地租赁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A将其中130亩土地的租赁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XX、C,租期至2024年12月,租赁转让费共计147万余元。协议签订后,XX通过其前妻账户向A转账131万元,并称现金支付16万余元,A出具收条。此后,XX对土地进行了耕种、安装护栏等投入。
2014年秋收季节,XX称其种植的玉米被村民抢收,认为A与案外第三人就案涉土地存在争议且未能解决,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土地。XX遂于2023年10月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2013年12月的补充协议;A返还土地租赁转让费1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7.32万元(包括护栏、化肥、种子、人工费等)。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A已按约定将土地交付XX,XX实际进行了种植,合同已实际履行。
3.XX所称“玉米被村民抢收”属于第三人侵权行为,无证据证明A存在违约行为。4.XX所称“村委会收回土地”亦无充分证据,且经法院调查案涉地块未被征收,不存在合同履行障碍。
5.XX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亦无约定解除或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6.XX主张的损失证据不足,且无法证明系A造成。
判决结果: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89元由XX负担。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中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从合同实际履行、原告无违约证据、第三人侵权不属于被告责任、解除权行使期限等多角度进行抗辩。律师协助A梳理了与村委会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土地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了A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指出原告在长达近十年期间未行使解除权。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A的合同权益,避免了高达147万余元的返还责任及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