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韦XX和张XX系山东省某县城的同村村民,202x 年 11 月 18 日双方因地堑界限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张XX当场突发脑出血,经治疗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张XX自身有 7 年脑梗死、4 年高血压(3 级极高危)病史,韦XX就主张张XX发病系自身起身过猛所致,与其无关,拒绝赔偿;张XX则认为韦XX的辱骂行为诱发其发病,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办案经过
- 一审:张XX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 266658 元;法院委托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张XX构成四级伤残,误工期 365 日;一审认定韦XX过错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判令其按15% 比例赔偿
- 二审:由于韦XX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自身无过错、伤残鉴定不合理、误工费不应支持、责任比例过高;张XX委托杨海娇律师应诉答辩,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三、结果
①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韦XX上诉,维持原判
②二审案件受理费 元由韦XX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