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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目的落空,委托人诉请返还居间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获全额支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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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目的落空,委托人诉请返还居间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获全额支持案



判决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黄维航律师代理原告苏XX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苏XX受被告刘XX及案外人李XX委托,就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某产业路施工项目进行居间引荐。双方约定,若一个月内无法进场施工,则所收居间费无条件退回。原告向被告预付居间费共计53,000元。后因项目未能促成实质性施工,且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项目未居间成功,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居间费53,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1. 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且生效;2. 在居间事项未成功的情况下,被告是否负有全额退款义务;3. 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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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精准援引合同条款:紧扣合同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退还”的保底条款,主张被告丧失居间费用请求权。
  2. 构建完整证据链:提交了居间合同、转款凭证、另案生效判决书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项目未成功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费用的事实。
  3. 利息主张获支持:针对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依法主张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获得法院判决全额支持。
    办案心得: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促成合同成立”是居间人的核心义务。若居间事项因客观原因(如业主方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且合同中有明确退款约定,委托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居间费用。同时,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更需扎实举证,确保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明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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