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原告张XX系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2x 年 7 月投保某某某医疗保险,同时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 + 团体医疗险。202x 年 12 月 4 日,张XX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多次住院治疗,构成八级、十级伤残,产生高额医疗费。张XX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告上法庭。
二、办案经过
- 立案:沂水县人民法院 202x 年 2 月 17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诉请:原告先主张 339141.4 元,后调整为240674.27 元。
- 争议焦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需持证的机动车;免责条款是否适用;理赔金额如何计算。
- 原告委托杨海娇律师代为出庭辩护。被告抗辩:无驾驶证行驶证免责;部分费用不属理赔范围;附加险属重复理赔。
三、案件结果
- ①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 “机动车”,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 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费用
- ③驳回原告过高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相互承担部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