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某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经结算,该公司尚欠原告货款 6 万元未付。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项登霖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难点
被告公司及股东均缺席庭审,未答辩、未质证,法院审查严格。
需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举证难度较高。
欠款时间久远,需固定结算证据以确保债权合法有效。
三、办案经过
项登霖律师全面梳理供货单、结算单、对账单等证据,明确欠款金额与事实。庭审中重点提出:案涉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
公司支付货款60000 元及利息;
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全额胜诉。
五、律师价值
项登霖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混同规则,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仍成功锁定股东连带,极大提高回款保障,实现债权全面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