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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刘XX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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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通过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成功论证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法院最终采纳其从犯辩护意见,依法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基础上,任博律师通过辩护进一步缩短了实际羁押期限(判决前已折抵刑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郑XX、刘XX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XX与刘XX,在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购买人刘X系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况下,
仍于2023年7月6日以人民币数百元(含运输费)的价格向刘X贩卖百余片氨酚曲马多。
后由被告人刘XX在长春某区刘X住处附近将毒品交付给对方。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刘X处扣押尚未使用的氨酚曲马多数片。
经鉴定,上述片剂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判处相应拘役及罚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XX、刘XX明知氨酚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而非法销售牟利,
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刘XX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销毁。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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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吉林省言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刑法实务与疑难重大案件办理,以专业、严谨、果敢的辩护风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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