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X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于某年7月某日,在位于某市某区的被害单位办理离职期间,趁无人之机,
窃取该公司内多件医疗器械,包括刨削器手柄、内窥镜、穿刺针、蓝钳等。经价格认定,
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数万元。被告人于同年8月1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排查盘问过程中,
主动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找到。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系在公安机关排查盘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
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扣押在案的被盗医疗器械,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