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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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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事实,论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仅进行排查盘问、尚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王XX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于某年7月某日,在位于某市某区的被害单位办理离职期间,趁无人之机,
窃取该公司内多件医疗器械,包括刨削器手柄、内窥镜、穿刺针、蓝钳等。经价格认定,
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数万元。被告人于同年8月1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排查盘问过程中,
主动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找到。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系在公安机关排查盘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
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扣押在案的被盗医疗器械,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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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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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律师,吉林省言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刑法实务与疑难重大案件办理,以专业、严谨、果敢的辩护风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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