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赵X、韩XX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X、赵X某、李XX、韩XX等人,根据上线指使,在多地银行网点使用本人银行卡进行收款并提现,
部分被告人负责核验身份、看护取款并转送赃款,共同帮助上线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收取并转移资金。
经核实,韩XX参与取现数万元,未获利;其他被告人参与取现数额不等。公诉机关认为,
各被告人在意识到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上游犯罪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帮助上线取款送款,
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意识到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上游犯罪收益进行掩饰隐瞒,
帮助上线取款送款,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均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各被告人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依法可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X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