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5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成年女性被害人陆某某(2008 年出生,案发时 16 岁),行至梧州市万秀区高XX某偏僻路口附近路边时,对被害人实施抚摸、亲吻胸部、触摸阴部等行为,并将被害人按压在地、脱下其裤子,欲进一步实施奸淫行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陈XX于 202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X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
办案经过:罗晖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跟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细致阅卷梳理证据争议,围绕不构成强奸罪、应定强制猥亵罪展开核心辩护;庭审中重点质证证据链瑕疵、论证主观故意存疑;一审判决后协助提起上诉,二审坚持定性与量刑辩护意见,全程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被告人被控强奸罪(未遂),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在公诉机关建议区间内偏轻;二审维持原判。本案虽未改判,但在性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背景下,当事人获得相对轻缓量刑,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