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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多债权人竞争,成功拿下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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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李光伟律师 在线
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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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精准厘清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适用规则,优化诉讼策略,剔除不可受偿款项;有力驳斥第三方关于资质、工程性质的抗辩,明确工程质量合格即享有优先权。最终助委托人成功确认 249 万余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锁定法定优先清偿顺位,最大限度保障施工企业债权实现。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商住楼盘项目,将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具备电力施工资质的案外公司。后原告园林建设公司通过三方协议合法受让案涉工程债权,并完成剩余工程施工,案涉工程于 2025 年 10 月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经法院司法确认,房地产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420 万余元,但生效文书未明确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债权在执行中优先清偿,原告委托我方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对案涉项目折价、拍卖价款在347 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审理中,项目其他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提出多项抗辩:
  1. 供配电工程属于附属工程,不宜折价、拍卖;
  2. 原告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合同及债权受让无效;
  3. 款项包含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工程质量合格、债权转让合法、工程已与主体融为一体、行权期限合法等核心要点展开代理,精准区分工程款与保证金范围,依法提出合理诉讼主张。

二、案件总结

  1. 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仅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质量合格。
  2. 合法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优先权。
  3. 供配电工程属于房屋建筑配套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4. 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依法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对案涉项目折价、拍卖价款在 XXX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力保障了原告债权的优先清偿顺位。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锁定权利基础:厘清合同效力、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适用规则,为案件胜诉奠定法律依据。
  2. 优化诉讼方案:主动剔除不具备优先受偿条件的款项,聚焦合法工程款主张权利,提高诉求支持率。
  3. 强力对抗第三方抗辩:针对资质、工程性质、款项性质等关键异议,逐一依法驳斥,稳固我方权利地位。
  4. 实现核心权益保障: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资产已被执行的情况下,成功为委托人确立法定优先受偿顺位,大幅提升债权实现概率。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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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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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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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李光伟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至今执业12年,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其曾任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担任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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