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为四川省中江县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A、被告B、被告C、被告D在中江县某烧烤店,因言语挑逗引发冲突后,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
其中被告B、被告C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A、被告D系初犯。四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XXX作为被告B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协助被告人完成认罪认罚具结,向法庭充分阐述其自首、赔偿谅解、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同时结合共同犯罪中被告的参与程度,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
二、案件总结
1. 罪名认定:法院审理后认定,四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2. 量刑情节:
四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 被告B、被告C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被告A、被告D系初犯,社会调查评估显示其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3.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B、被告C: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刑);
- 被告A、被告D: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均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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