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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关彦萍律师辩护意见获法庭采纳:论证充分,成功助被告获缓刑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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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彦萍律师 在线
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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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彦萍律师明确指出并强调了刘XX所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刑事处罚前科以及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数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些有力的辩护意见,精准地支持了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案件详情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XXXXXXX日出生于新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泰市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X0XX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关彦萍,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于X0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指定辩护人关彦萍到庭参加了诉讼。XXXX0XXXXX日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X经鉴定,XXX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构成轻伤二级。X0XXXX日,XXX被电话通知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XX的证言,被害人XXX的陈述,被告人XXX的供述,鉴定书文书,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X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X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刑事处罚前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可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XXX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XXX的供述,证人XX的证言,被害人XXX的陈述,鉴定文书,手机录像,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准确,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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