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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全胜!617万诉求全驳回—郝江律师代理股东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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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全胜!617万诉求全驳回—郝江律师代理股东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标的额617万余元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责任纠纷。北京XX公司(下称A公司)与B公司存在工程款债权,经法院确认债权合计615万余元,因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A公司将其登记股东C公司(下称C公司)诉至法院,主张C公司未足额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617万余元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全部诉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XX。C公司委托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郝江律师担任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上诉应诉事宜。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二审委托后,郝江律师精准聚焦“信托持股≠公司法意义股东、无需承担出资责任”核心要点,构建严密抗辩逻辑:其一,明确C公司系信托受托人,工商登记持股仅为信托安排,非实质股东;其二,提交信托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及北京高院关联判决,证明股权信托关系合法,出资义务归实际委托人;其三,主张C公司已尽受托人义务,无过错不应担责;其四,紧扣法律适用,指出本案应优先适用信托法,排除公司法股东责任条款,二审庭审中论证严谨、直击要害。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XX采信郝江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20XX)京X民终X号终审判决:

  驳回北京XX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C公司无需承担617万余元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A公司负担。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郝江律师凭借商事与信托法律复合功底,实现重大胜诉成果:一是全额阻却617万巨额赔偿风险,为C公司挽回近620万元损失;二是精准界定信托持股法律性质,厘清商事外观与实质法律关系,确立典型判例观点;三是二审庭审强势破局,全面瓦解对方法律逻辑,确保终审全胜;四是专业护航信托行业合规,妥善处理股权信托类复杂纠纷,彰显高端商事诉讼专业实力。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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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江律师,河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07年起专职执业,至今拥有近二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深耕民商事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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