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背景
原告与被告一(金融服务公司)签订了《联合金融委托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投入资金并享受固定收益。原告根据被告一的指示,将投资款转入了被告二(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然而,在合同到期后,被告仅返还了部分本金,剩余款项长期拖欠。原告认为双方实质上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引发的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约定了固定的“预期利率”和保本保息条款。原告依约将款项打入被告二个人账户,但被告一在支付部分款项后违约。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本案为委托理财关系且原告未产生实际损失,同时抗辩员工个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判决被告一偿还本息。
律师辩护要点
穿透合同表象,锁定借贷实质: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即无论盈亏均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以及原告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关注资金具体用途等事实,有力地论证了双方关系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主张预期利益,填补资金损失:针对被告拖欠的款项,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预期利率”及交易习惯,主张将其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力求挽回委托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深挖资金流向,追究个人责任:律师尝试通过资金转入员工个人账户这一事实,论证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或员工从中获利的可能性,主张由经办员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增加债权实现的安全垫。
法院采纳了张情静律师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核心法律观点,确认了45万元本金及年利息的偿还义务,这是维护当事人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