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5月
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详情
原告程X(女)与被告严X(男)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理念差异,长期矛盾不断。原告自2012年起迁居重庆,双方分居长达十余年。2023年,婚生子因与父亲矛盾激化,主动要求随母亲在重庆生活。2024年11月原告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遂再次委托本所王辉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解除婚姻关系;
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并承担教育、医疗、课外培训等费用的一半(凭票据结算);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位于襄阳的房屋一套,约价值40万元);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为二次起诉离婚,最大难点在于首次判不离后的感情破裂证明及分居事实的认定。代理律师通过梳理分居期间双方无实质性沟通的证据、子女意愿及被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结合调解程序,最终促成被告同意离婚,并为我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稳定的抚养费及教育费,同时合理分割两地房产,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价值
律师在诉前调解阶段精准把握对方心理,通过证据展示迫使被告接受调解方案;在抚养费标准上虽未完全达到诉请金额,但实现了按月支付+年度教育费的组合模式,保障了长期执行可行性;财产分割上明确两套房屋分别归属,避免后续纠纷。律师的专业介入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情感与时间成本,实现了“好聚好散”的务实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