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5月
代理方:被告
一、案件详情
2020年8月,原告雇佣驾驶员马X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福银高速与因前方事故减速通行的被告尹X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发生连环碰撞,致马X死亡、三车受损。交警认定马X负主责、尹X负次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实际车主)与被告尹X及另案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尹X协助保险公司赔偿车损、物损、人亡三项损失,除此之外的所有另类经济损失(含停运损失)尹X及挂靠公司一概不再承担。2026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3.9万余元(按次责比例后为4.1万余元)。
二、我方(被告方)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协议约定的“车损、物损、人亡三项损失”,被告尹X及某物流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因主债务不成立而无须理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协议书》的效力及停运损失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我方紧扣协议条款,论证原告已放弃停运损失索赔权,且协议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法院全额采纳我方意见,驳回了对方已鉴定评估的停运损失诉请,实现了被告“零赔偿”的完胜结果。
五、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精准挖掘并运用事故后各方签订的《协议书》,成功将“停运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有效阻断原告历经数年、两次起诉的索赔路径。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诉讼时效、格式条款无效等抗辩点进行体系化举证,最终促成驳回全案诉求,为客户避免了近14万元的潜在损失及后续关联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