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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代理木业公司追索货款,并成功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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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经被告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签字确认的《欠条》、系列出库单、进货退货单等证据,确凿地证明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及欠款金额。

案件详情

标题名称:朱律师代理木业公司追索货款,并成功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代理律师:朱玉生

代理方:原告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公司经营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临沂某某木业公司起诉被告临沂某某建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傅XX,要求支付拖欠的板材货款xxx元及利息,并要求股东傅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要争议: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法律适用问题,即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夯实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经被告法定代表人傅XX签字确认的《欠条》、系列出库单、进货退货单等证据,确凿地证明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及欠款金额。

精准适用法律:在起诉时即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提出诉请。

实现债权最大化保障:由于被告股东未能到庭或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股东傅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地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

办案心得:

在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并发生纠纷时,应充分运用《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设计。在起诉时,可将该独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依法分配给股东。若股东无法举证或消极应诉,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极高,这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救济途径,有效破解“公司面纱”带来的执行难问题。办案中应注重收集能体现公司财务与股东个人财务混同的线索或证据。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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