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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代理第三人成功维护视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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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重点援引了“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而稳固了第三人一方的优势地位。

案件详情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代理第三人成功维护视同工伤认定

案件类型:行政类

代理角色:第三人(劳动者近亲属)代理人

代理结果:胜诉(维持原行政决定)

案件主要内容:

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第三人邵X之子朱X系原告临沂某某医院员工,于工作期间在单位宿舍内死亡。被告临沂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X死亡情形视同工伤。原告医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原告医院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朱玉生律师代理第三人邵X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朱X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其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构成要件。

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朱玉生律师作为劳动者近亲属的代理人,价值在于精准把握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与举证规则。律师在庭审中有力驳斥了用人单位关于“非工作时间发病”的主张,通过质证和辩论,向法庭清晰地呈现了事发当日的工作监控视频、同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医院病历等证据所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证明朱X系在工作岗位发病后于合理时间内死亡。律师重点援引了“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而稳固了第三人一方的优势地位。

办案心得:

善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律师应主动引导法庭关注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在其未能提供有力反证时,强调应依据现有优势证据作出认定。

证据链的构建与解读:单个证据可能证明力有限,但将视频记录、电子通讯、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逻辑关联,构建完整证据链,是说服法官认定事实的关键。律师需具备从庞杂证据中梳理主线、突出核心事实的能力。

理解“视同工伤”的裁量空间:对于在工作岗位发病后未立即送医,而在单位场所内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视同工伤”,存在裁量空间。律师的代理工作应着重阐述其发病与死亡的连续性、无其他因素介入,并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


  • 1970-01-01
  • 第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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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山东费县人,现就职于临沂市市直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过四年专业法学培训后,进入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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