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仲裁时效成功抗辩,代理被告驳回原告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代理身份:朱玉生律师代理被告某公司(下称“某公司”)。
案件类型:劳动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戚某某诉请确认其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8年6月离职,于2025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规定,以及原告的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精准适用法律:律师准确援引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该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时效抗辩成功:律师紧扣事实,指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终止,原告直至2025年9月才申请仲裁,远超一年的法定时效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此抗辩被法院采纳,成为驳回原告诉请的决定性理由。
办案心得: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是至关重要的程序性抗辩事由。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较早、劳动者时隔多年再行主张权利的案件,应首要审查其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应注重保存员工离职的相关证据(如离职交接单、工资停发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准确界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有效进行时效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