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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继承人拒绝协助过户,律师代理买方成功确权胜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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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律师需将合同之债准确界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并论证该债务并未超过遗产价值,从而说服法院判决所有继承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此案对处理“卖方去世,买方如何维权”类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案件详情

标题名称:卖方继承人拒绝协助过户,律师代理买方成功确权胜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房产纠纷

代理方:朱玉生律师代理原告孙XX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孙XX与原房主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名下的一套回迁房,并已付清全部房款,房屋也已交付使用。后原房主周某某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周某某等五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两位代位继承人(王XX、王XX)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遂将七位继承人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争议是什么: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原房主)去世后,其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债务(即协助过户义务)。被告王XX、王XX主张合同具有相对性,其非合同当事人,且遗产尚未分割,其不负有以继承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是什么:律师代理原告,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本质。本案不仅是合同履行问题,更涉及到遗产债务的清偿。律师主张,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现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继承人应继续履行该合同项下的协助过户义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原告方律师的观点。

办案心X:在涉及继承的合同履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成为继承人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律师需将合同之债准确界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并论证该债务并未超过遗产价值,从而说服法院判决所有继承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此案对处理“卖方去世,买方如何维权”类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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