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成功确认合同无效并获法院支持超付货款返还请求
【案件简介】
本案例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二审案件。委托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发展公司,对方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两家商贸及科技设备公司。本案源于一项使用国有资金的污水处理系统管材采购项目。在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并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上诉人之一)已向委托人实际供应了部分货物,且供货单价与后续中标合同单价基本一致。委托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在确定中标人前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强制性规定,故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并要求两上诉人连带返还依据合同单价计算远超货物市场价值的超付采购款本息。汪育倩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委托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本案二审诉讼。
【办案经过】
二审中,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核心主张包括:一审法院启动价格评估程序违法、案涉招投标程序合法有效、《采购合同》应属有效、以及另一上诉人作为非合同签订方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针对上诉人的主张,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从以下方向进行了代理答辩和论证:
程序问题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为查明合同单价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值,依我方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规,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该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合议庭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程序正当。
合同效力论证:紧扣案件基本事实,即招标程序启动前,供应商已实际供货且价格与后续中标价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且禁止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中,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实质上是招投标前就合同核心条款(价格)达成了合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为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
责任承担辨析:针对另一上诉人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指出有证据表明案涉绝大部分货款经由该公司流转并由其实际控制使用,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且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系。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判令其与实际供货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且合乎情理。
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方向明确集中于:捍卫一审判决关于程序合法的认定;深入阐释“先供货后招标且价格固化”行为对招投标程序公正性的根本破坏,从而论证合同无效的合法性;以及阐明非合同方基于对货款的实质控制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与事实基础。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方的意见,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案涉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双方已就投标价格进行了实质性磋商并实际履行,该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案涉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一审参照有效的评估报告确定货物市场价值,并据此计算出超付货款,认定事实清楚。另一上诉人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流转与控制上存在关联,且实际占用了大部分货款,判令其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汪育倩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成功,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