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某科技公司与某某公司于某年某月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网络设备、会议设备),合同总价款分别为63,806.42元、169,728.26元。后应某某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又追加供应了价值31,988元的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科技公司于某年8月完成全部供货并交付,某某公司签收确认。但某某公司长期未支付任何货款,累计欠款265,522.68元。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两份书面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追加供货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
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虽双方未办理正式结算,但原告已于某年8月完成供货,被告未举证证明结算手续未完成系原告过错导致,故付款条件视为成就。
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自供货完成后起算,但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为自起诉之日(某年6月20日)起算,按年利率3.6%计算,并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7,965.68元为限。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65,522.68元及违约金(以265,522.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自某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7,965.68元为限);案件受理费2,918.96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原告某科技公司,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面胜诉:
1.完整证据链构建:即便被告缺席,吴律师仍系统提交了采购合同、送货单、物流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履约与欠款证明,使法院对欠款事实形成高度确信。
2.无书面合同部分的成功主张:针对追加供应的31,988元设备(无书面合同),通过送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功将这部分货款纳入判决范围。
3.违约金合理争取:原告主张自供货完成后起算违约金,法院虽调整为自起诉日起算,但吴律师通过论证被告长期违约、原告持续催讨等事实,最终获得了年利率3.6%的违约金支持(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并保留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保障。
4.诉讼成本控制:充分利用简易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并争取到由败诉方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减轻当事人负担。
本案以判决方式明确了即使未办理正式结算,供货方完成交付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时,法院仍可依法支持全额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对类似买卖合同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