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包室内拆除及楼板新建工程,总价款394,000元。投资公司按约支付了365,200元(其中部分款项支付至XX公司账户,部分支付至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施工过程中,因XX公司项目负责人A的重大过错导致房屋漏水,造成邻居损失,且工程长期拖延。双方于某年某月签订《补充协议》,项目负责人承诺限期完工否则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后因仍未完工,双方于某年某月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已付工程款转为借款,项目负责人分三期退还365,200元,逾期则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由项目负责人出具《借据》。但XX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均未履行。投资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返还365,200元及违约金50万元,并要求XX公司唯一股东A承担连带责任,项目负责人B构成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
项目负责人A虽非法定代表人,但其前期沟通、签约及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形成了足以代表XX公司的权利外观,投资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XX公司应受《补充协议》《协议书》及《借据》的约束,承担返还工程款的责任。
XX公司抗辩“A借用公章”等理由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不予采信。
B出具的《借据》系基于《协议书》约定,属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独立的债务加入,故不支持投资公司要求B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投资公司主张的违约金50万元过高,法院结合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损失,酌情调整为3万元。
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XX公司返还投资公司36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股东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投资公司,在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退款协议、公司否认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工作取得关键胜诉:
1.表见代理的成功论证:律师系统梳理了项目负责人A在合同签订、款项收取、施工管理、业主沟通等环节中的一系列行为(如发送公司营业执照、以公司名义对接、接受公司转账等),证明其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使公司无法推卸责任,最终法院认定A的行为约束公司。
2.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精准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股东自行证明财产独立,因股东未能举证,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为后续执行增加了保障。
3.违约金合理调整下的最大化争取:虽然法院认为50万元违约金过高并调减至3万元,但吴律师仍通过举证对方违约时长、造成的漏水损失、租金损失等,尽可能提高了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数额。
4.诉讼策略的灵活调整:针对项目负责人A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问题,法院未予支持,但吴律师通过将其列为被告,迫使其出庭陈述,揭示了其与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借用公章、走账),间接强化了表见代理的成立。
本案明确了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以公司名义签约收款,公司事后不得以“借用资质”为由对抗善意发包方,有效维护了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