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某年某月,A与某某签订《某服务合同》,约定A支付运营技术使用费39,800元、履约保证金5,000元,公司授予其“某烧烤”品牌经营权,并承诺以A门店为中心、线上平台显示距离5公里范围内不再授权第三方开设同品牌合作店。A开业后,认为距离其门店不足5公里处存在另一家经营“某烧烤”外卖的实体店,公司违反独家经营权承诺,导致其无法经营并于同年6月停业。A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技术使用费44,800元,并赔偿房屋租赁、装修、设备、食材等损失共计164,058元。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支付品牌使用费6,800元、违约金20万元并返还合同正本。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
A在签约前已知晓附近存在名称相似的外卖商户,且公司已举证证明该商户未获其授权,亦通过某平台投诉将该商户名称更改,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公司仅为A开通了某平台账户,未开通某某平台账户,且双方合同履行不足三个月,故酌定公司退还运营技术使用费19,800元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驳回A其他损失赔偿请求(16万余元)。
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品牌使用费、违约金及返还合同正本,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全部驳回。
判决结果: 公司返还A保证金及部分技术使用费共计24,800元;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品牌方某某,在原告提出高额索赔(合计20余万元)且公司反诉请求未被法院支持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工作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结果:
1.成功阻却主要索赔:针对原告主张的“5公里范围内存在授权竞品”这一核心违约理由,律师系统举证:原告签约前已知晓涉案第三方商户的存在;该商户未取得公司授权;公司已通过某平台投诉并成功使其更名。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未违约,驳回原告16万余元的损失赔偿请求。
2.合理限制返还范围:尽管法院酌情判令公司返还部分技术使用费(19,800元),但相较于原告主张的全额返还(39,800元)及赔偿请求,律师通过论证“运营技术使用费一经发生不予退还”的合同约定、原告已实际开店经营并获取收益、公司已提供培训及运营支持等事实,将返还金额压至最低,有效减少了公司损失。
3.反诉策略的审慎运用:公司反诉主张品牌使用费及高额违约金,虽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吴律师通过反诉促使法院全面审查双方履约情况,明确了原告停业系自身商业判断而非公司违约所致,为驳回原告主要索赔请求提供了平衡的裁判基础。
4.程序与证据的组织:及时向法院提交某平台出具的服务市场清单、侵权投诉处理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公司积极维权、未违反独家经营权承诺,避免了不利事实认定。
本案体现了在加盟合同纠纷中,品牌方虽在个别服务细节(如未开通某某平台账户)存在瑕疵,但通过积极举证和有效抗辩,仍可避免承担高额经营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