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某绿化公司(原告)与某生态公司(被告一)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某年某月,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某生态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后某农业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加入协议,承诺代付该笔款项。某农业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了一张出票人为某地产集团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发起票据追索,导致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无果,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生态公司(被告一)支付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某农业公司(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
案涉《三方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未约定交付汇票后原付款义务即消灭,故在汇票被拒付后,原告仍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抗辩称原告逾期提示付款导致丧失票据追索权,故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汇票到期前,出票人即存在大量商票到期无法付款的情况,即便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示付款,承兑人亦不具备承兑能力,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主体:协议约定由某农业公司代付,属于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且原告未能证明某生态公司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某生态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某农业公司单独承担付款义务。
利息自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之次日(某年某月某日)起算。
判决结果: 某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5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对某生态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原告,在对方以“原告逾期提示付款导致丧失票据追索权”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工作成功为客户挽回全部款项:
1.突破票据法程序障碍,回归基础法律关系: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在票据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未在拒付后6个月内追索,已丧失票据权利”的抗辩,律师主张:基础合同(三方协议)并未约定交付汇票即消灭原付款义务,汇票被拒付后,原告仍有权依据原合同关系要求债务人付款。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避免了原告因票据操作失误而血本无归。
2.举证证明承兑人已丧失偿债能力:为反驳“即便原告按期提示付款也无法获得承兑”这一关键事实,律师提交了某查、某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证明出票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大量终本案件、商票大面积逾期,从而弱化了被告关于“原告逾期提示付款造成损失扩大”的抗辩理由。
3.精准确定责任主体与诉讼策略: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协议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且未支持对原债务人某生态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但律师通过将二被告均列为被告,迫使某农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承担了全部付款责任,而该子公司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4.利息起算点的合理争取:法院未支持原告自2021年6月25日起算利息的主张,而是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之次日(2022年6月30日)起算,但律师仍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法定的LPR利息,避免了无息垫付的损失。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且持票人存在操作瑕疵时,通过回归基础法律关系起诉的可行性,为类似“商票暴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