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某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某旅行社”)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地分公司”)于某年某月签订《旅行团队航空机票切位合同》,约定某旅行社向某地分公司提供10期往返程机票(航线为某地至某某地),每期30个机位,总价款174,090美元。某地分公司支付保证金51,780美元。合同约定机票“不可撤销、不可退票改签、不可分拆使用”,某地分公司需在每期航班起飞前提供出票名单并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签订后,某地分公司因内部合伙人纠纷于某年某月停止经营,未再提供出票名单亦未支付剩余款项。某旅行社已向航空公司全额支付了全部10个航班的切位机票款。某地分公司随后注销,某旅行社遂起诉其总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174,090美元、律师费、公证费等损失。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
合同合法有效。虽某旅行社的股东A同时为某地分公司的合伙人之一,但证据显示某地分公司的其他合伙人及财务人员均知晓并参与了合同签订,且分公司已实际支付保证金,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某地分公司未按约提供出票名单及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计算:合同约定“未按时确认出票数量,按全部机票数量结算”。但因某地分公司于某年某月停止经营,某旅行社的股东A同时作为其合伙人之一,应明知该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负有减损义务。某旅行社在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后,未及时减少出票数量,反而在与航空公司的补充协议中将可取消座位数由11张减少为6张,扩大了损失。故法院酌情按合同约定的最低结算座位数(每班27座)计算损失,10个航班共计156,681美元,扣除已付保证金51,780美元后,判赔104,901美元。
律师费、公证费等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且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旅行社104,901美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某旅行社,在被告以“合同系股东个人自买自卖、应属无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工作成功为客户追回大部分损失:
1.攻克合同效力难点:针对被告主张“A同时代表签约双方,合同无效”,律师系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保证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某地分公司的其他合伙人及财务人员对合同内容知情并实际参与履行,最终法院认定合同真实有效,确立了债权基础。
2.证明切位机票的不可撤销性与实际损失:通过提交某旅行社与某航司的切位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明细及付款凭证,以及某旅行社与案外第三方的转售合同,证明案涉10个航班的机票均为“不可撤销、不可退票改签”的切位产品,某旅行社已全额支付票款,损失客观存在。这使得法院虽然基于减损原则调整了赔偿金额,但仍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计算损失,而非驳回全部诉请。
3.合理应对减损抗辩:被告主张原告未及时减少损失。律师坦承在补充协议中减少了可取消座位数,但同时也论证了切位机票的特殊性(航空公司不允许大规模取消),最终法院虽酌情按最低结算座位数计算赔偿,但仍支持了超过10万美元的赔偿,覆盖了实际损失的大部分。
4.程序与证据组织:在案件涉及某地公司与内地分公司、多份关联合同、大量微信记录等复杂证据的情况下,律师清晰梳理了证据链,并成功申请法院向航空公司发出调查令,获取了关键的结算确认函,夯实了损失事实。
本案展现了在旅游包机切位合同纠纷中,即使债权人存在一定减损瑕疵,专业律师仍可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对合同特殊性的充分论证,为客户争取到可观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