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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园律师:超龄务工受伤,成功认定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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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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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园律师:超龄务工受伤,成功认定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仲裁案,案号岳市劳人仲案字〔20XX〕第XX号。申请人A某于20XX年X月X日进入被申请人岳阳XX公司承包的岳阳市XXX食堂从事煮面、杂务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XX年X月X日,A某在工作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腰2椎体骨折,单位拒绝申报工伤。被申请人以A某入职时已年满5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拒绝承担任何工伤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某委托湖南五湖(岳阳)律师事务所邓园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或由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二、律师代理经过

  邓园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超龄务工、工伤维权的核心难点,精准制定代理思路:

  直面超龄问题:客观认可申请人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强行主张事实劳动关系,转而聚焦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工伤关键前提;

  精准适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人社部意见,明确超龄人员务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受建筑、矿山行业限制;

  强化用工事实:提交工作证明、工资记录、受伤经过、病历资料等,证实A某由被申请人直接管理、发放报酬、在承包食堂工作,属于单位职工;

  聚焦工伤维权目标:庭审中重点论证单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后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索赔奠定基础。

  三、裁决结果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确认被申请人岳阳XX公司为申请人A某的用工单位,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驳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生效后具备强制执行力。

  仲裁委完全采纳邓园律师核心观点,明确超龄务工人员受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

  四、律师价值

  工伤维权关键胜诉:在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成功认定用工主体责任,为A某打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索赔的全部法律路径;

  突破超龄免责陷阱:推翻“年满55岁=劳务关系=不担工伤责”的错误逻辑,明确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专业务实维权:放弃不具备条件的双倍工资诉求,集中力量实现工伤核心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关键胜诉;

  守护弱势群体:为食堂务工、受伤致残的超龄劳动者守住法律底线,彰显劳动法律对基层务工人员的全面保护。

  本案是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的典型胜诉案例,邓园律师以专业、务实、精准的办案思路,为受伤劳动者牢牢守住工伤赔偿的法律基础。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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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园律师,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岳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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