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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代理被告在重大火灾理赔案中实现有效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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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17922755.60元,为被告成功减损7467万余元

案件详情

宁波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代理被告在重大火灾理赔案中实现有效减损

案件类型:金融保险纠纷

代理律师:王恒妮律师(代理被告保险公司)

代理结果:部分支持/减损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宁波某某公司因厂区发生火灾,向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索赔,主张保险金损失xxx元及利息。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火灾地点与保单约定地址不符、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虚高、部分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应赔付,且合同约定了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拒赔。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火灾地点是否为保险标的所在地;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涉及存货数量、原材料单价、建筑物损失计算方式、增值税扣除、建筑合法性等);

保险公司关于免赔率的抗辩是否成立;

理赔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王恒妮律师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价值主要体现在:

全面质证与专业抗辩:对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及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提出了多项精准、专业的质证意见,包括指出存货面积计算不合常理、原材料单价应采用市场价而非个别发票价、建筑物损失应价税分离、部分建筑属违章搭建等,有效撼动了原告主张的损失基础。

成功实现损失核减:通过专业的法庭辩论和提交的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其部分抗辩意见。法院最终在鉴定报告基础上,核减了存货损失xxx元,并扣除了建筑物损失的增值税xxx元,将总损失从原告主张的xxx元核减至xxx元。

程序与实体辩护结合:提出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事故地点不符等程序性抗辩,虽未获最终支持,但在诉讼初期形成了有效防御,并揭示了原告在索赔过程中存在的诸如不配合公估、擅自委托评估等问题,影响了法官对全案事实的判断。

就免赔率条款积极主张权利:虽然法院最终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未支持30%的免赔率,但律师就此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履行了代理职责。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xxx元及相应利息。该金额虽仍需赔付,但相较于原告最初诉请的xxx元及自行委托评估的xxx元,以及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最初认定的xxx元,通过律师的有效抗辩,最终赔付金额大幅减少超过xxx元,为保险公司实现了显著的减损效果。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自行委托评估的xxx元评估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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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妮律师,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九三学社社员,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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