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受伤维权)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辖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未成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卡丁车场馆消费时,因场馆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驾驶卡丁车碰撞受伤,造成面部疤痕及身体损伤。原告监护人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委托曾波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办案经过
曾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消费凭证、病历、伤情鉴定报告、现场证据等,固定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原告监护人未尽责任,律师从场馆安全提示、风险防控义务等角度,论证被告过错责任,清晰主张各项赔偿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全部合理损失。理由: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合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曾波律师侵权案件的精细化办案能力与人文关怀:针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律师既注重法律事实的严谨论证,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受损的特殊性,精准固定过错证据、合理主张赔偿,最大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面对商家的责任推诿,律师精准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击破抗辩逻辑,展现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实现弱势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