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辖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未成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卡丁车场馆消费时,因场馆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驾驶卡丁车碰撞受伤,造成面部疤痕及身体损伤。原告监护人委托曾波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办案经过
曾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消费凭证、病历、伤情鉴定报告、现场证据等,固定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从场馆风险防控义务、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角度,论证被告过错责任,清晰主张各项赔偿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全部合理损失。理由: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精准固定过错证据、击破责任推诿,兼顾伤情特殊性与法律适用,最大化维护弱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