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尹XX、王X,黑龙江XX律师。
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牡铁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及辩护人尹XX、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程XX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新景观大道XX,逼迫本村村民孙XX驾驶红色羚羊轿车去往牡丹江XX。在先后三次逼迫孙XX闯过红灯后,行驶至新华XX海林XX信号灯处时,程XX下车用随身携带的斧子,将正在前方等信号灯的捷达牌警车双侧尾灯砸坏;然后回到孙XX的车上后将该车副驾车门玻璃及倒车镜砸坏;被告人程XX逼迫孙XX驾车逆向行驶到虹云桥南XX转盘道东北侧时,将黑色本田CRV私家车别停后,持斧子将该车前风挡玻璃砸坏;被告人程XX上车后继续逆行往火车站方向,在逆行闯过虹云桥信号灯时,用斧子将旁边等信号灯的一辆出租车右侧倒车镜及中梁钣金砸坏;在闯过光华XX与太平XX信号灯驶入牡丹江XX前XX后,被告人程XX逼迫孙XX驾车撞倒火车站站前广场护栏后下车,手持斧子将停在火车站前广场的一辆执勤武警防爆车的左右侧装饰灯砸坏,将一辆特警车辆的两侧前大灯砸坏。
针对指控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程XX供述、证人孙XX、甄XX、高XX、朱XX、郭XX、张XX、张XX、赵XX、高XX、程XX、刘XX等人证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江干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牡丹江市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影像科检查报告单、牡丹江铁路公安处吸毒检测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缴获作案工具记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程XX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景观大道XX与本村村民孙XX相遇,遂逼迫孙XX驾驶红色羚羊轿车去往牡丹江XX,途中先后三次逼迫孙XX闯过红灯。该车行驶至新华XX海林XX信号灯处时,程XX下车用随身携带的斧子,将正在前方等信号灯的捷达牌警车双侧尾灯砸坏;然后回到孙XX的车将该车副驾车门玻璃及倒车镜砸坏;被告人程XX又逼迫孙XX驾车逆向行驶到虹云桥南XX转盘道东北侧时,将黑色本田CRV私家车别停后,持斧子将该车前风挡玻璃砸坏;被告人程XX上车后继续逼迫孙XX逆行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在逆行闯过虹云桥信号灯时,用斧子将旁边等信号灯的一辆出租车右侧倒车镜及中梁钣金砸坏;该车行驶闯过光华XX与太平XX信号灯驶入牡丹江XX前XX后,被告人程XX逼迫孙XX驾车撞倒火车站站前广场护栏后下车,手持斧子将停在火车站站前广场的一辆执勤武警防爆车的左右侧装饰灯砸坏,将一辆特警车辆的两侧前大灯砸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XX供述证实,2014年3月8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新景观大道XX,逼迫本村村民孙XX驾驶红色羚羊轿车去往牡丹江XX途中寻衅滋事的经过。
2、证人孙XX证言证实,其在程XX逼迫下驾车闯红灯及程XX寻衅滋事的事实。
3、证人甄XX、高XX、郭XX、朱XX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车被砸及报案经过。
4、证人张XX、张XX、赵XX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在牡丹江XX见一男子用斧子将广场停车值勤的特警和武警车砸坏的事实。
5、证人高XX、程XX、刘XX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被告人程XX神智有些异常。
6、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XX抓获经过。
7、缴获作案工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斧子一把,现予以扣押。
8、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江干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牡丹江市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影像科检查报告单、牡丹江铁路公安处吸毒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程XX曾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责令社区强制戒毒,于2014年2月18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及被告人程XX头部、胸部、腹部未见异常。
9、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市精神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程XX尿液、血液中未见毒品成分系急性应激障碍、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0、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法定资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扰乱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时患急性应激障碍、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对其可从轻处罚。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XX如实供述犯罪,案发时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
二、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张 启
代理审判员 孙XX
书 记 员 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