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风险管理公司与郑XX、韩XX保证合同纠纷案
-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原告某信用风险管理公司起诉被告郑XX(反担保人)及韩XX(主债务人),要求偿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被告郑XX委托曾波律师代理应诉。被告辩称主债权人已放弃物的担保,且反担保合同存在瑕疵。
- 办案经过:曾波律师代理被告郑XX后,面对原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猛烈攻势,进行了有力抗辩。律师主张主债权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放弃对抵押车辆(XX轿车)的执行,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反担保人的责任应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曾波律师在庭审中详细拆解了债权转让与反担保的法律关系,试图剥离委托人的还款责任。
-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郑XX关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抗辩理由,认定反担保合同有效,判令郑XX与韩XX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7.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1万元。
- 律师价值:虽然本案最终判决委托人败诉,但曾波律师在庭前准备与庭审对抗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律师提出的“债权人放弃物保”抗辩极具专业深度,虽未获一审法院采纳,但这一法律观点为后续可能的上诉或执行和解保留了重要的争议焦点。在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时,律师通过专业的证据质证与法理辩论,最大限度地延缓了判决生效时间,并厘清了责任范围,体现了律师在逆境诉讼中“虽败犹荣”的顽强抗辩精神与风控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