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李XX、某金东方学校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维持)
-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因在学校寝室扔掷电吹风,不慎反弹致同寝室李XX(原审原告)左眼八级伤残。一审判决张XX承担80%赔偿责任。张XX不服,委托曾波律师提起上诉。
- 办案经过:曾波律师代理上诉人后,面对高额的赔偿判决与不利的侵权事实,制定了“降损止损”的辩护策略。律师虽然无法改变侵权事实,但针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如伤残鉴定、城镇标准适用、精神抚慰金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辩护,试图降低赔偿比例与金额。
-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上诉人张XX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明确,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并无不当。
- 律师价值:虽然本案判决结果为败诉,但曾波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与敬业精神。面对“铁证如山”的侵权事实与严重的损害后果,律师没有放弃,而是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如质疑鉴定效力、主张农村标准赔偿等)为委托人争取利益。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庭辩论,虽然未能改变判决结果,但让委托人深刻理解了法律的边界与责任的承担,体现了律师在逆境中维护程序正义与委托人知情权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