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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陈XX与周XX排除妨碍纠纷案(发回重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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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终审阶段,曾波律师展现了顶级的法庭辩论技巧与法律适用能力。律师成功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意见》中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有机结合,构建了无懈可击的辩护体系。

案件详情

潘XX、陈XX与周XX排除妨碍纠纷案(发回重审二审)

  •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原告潘XX、陈XX不服一审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周XX委托曾波律师代理二审。
  • 办案经过:曾波律师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后,面对原告关于“适用法律错误”、“非善意取得”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精准的反驳。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被告作为买受人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曾波律师强调,原告长期未偿还房贷且对被告装修居住近十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同意出售行为。
  •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为善意第三人,原告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被告。
  • 律师价值:在本案的终审阶段,曾波律师展现了顶级的法庭辩论技巧与法律适用能力。律师成功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意见》中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有机结合,构建了无懈可击的辩护体系。这种在案件历经多次审理、双方均精疲力竭的关键时刻,依然能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委托人锁定最终胜局的能力,彰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与家事交叉案件中的权威地位。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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