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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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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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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涉案嫌疑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帮助该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免除刑事处罚,实施伪造合同、账簿等涉案书面资料的违法行为,且将伪造的虚假证据材料提交至公安机关。

二、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定,涉案嫌疑人无视法律规定,在明确知晓他人实施刑事犯罪的前提下,仍为他人作假包庇,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概要

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嫌疑人自身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 嫌疑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始终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如实、全面向公安机关供述自身全部包庇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作案过程无任何隐瞒、无任何遗漏、无翻供抵触行为,认罪供述完整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恳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 主观恶性极小,犯罪系亲情裹挟、法律认知缺失所致。

嫌疑人实施包庇行为是出于亲属情谊、救人心切,加之法律意识极度淡薄、误听途说,一时糊涂做出违法包庇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3、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本案被包庇的犯罪人员,最终已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成功受到法律的公正制裁,并未因嫌疑人的包庇行为逃脱法律处罚、逃避法律责任。嫌疑人的包庇行为未实际妨害司法裁判结果、未造成犯罪分子脱罪的严重后果,对司法秩序的破坏程度极低,违法不良后果显著轻微。

4、系初犯、偶犯,一贯品行良好,悔罪态度彻底

嫌疑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无任何不良违法违纪记录,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初犯、偶犯;案发前日常品行端正、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社会评价良好,本次涉案纯属一时失足、法律认知不足导致。嫌疑人被羁押期间,在看守所内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刻自省;取保候审后,更是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真心悔过、彻底悔改,无任何再违法犯罪风险。

5、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接受处罚

嫌疑人庭审现场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同时主动表达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的认罚意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且彻底。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量被告人上述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对涉案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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