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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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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明律师 在线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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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认为X某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最终经过济宁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X某某决定不予起诉。

案件详情

一、案件结果、亮点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213X某在四川某某学院就读期间,通过出借银行卡、身份证、手机,接收上游电诈被害人Z某某被骗转入的赃款后,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将该笔资金交给电诈分子,其本人非法获利300元。20246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12日被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X某委托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李伟明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展开了以下工作:

1. 及时与X某沟通案情,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因其为在校学生社会阅历少,法律知识淡薄,只能慢慢疏导其焦虑情绪。

2. 组织团队成员研究讨论案件,特别针对犯罪情节及危害性后果集思XX,形成办案思路。

3. 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依法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不予起诉的相关法律意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 X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X某又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 X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五、办案结果

济宁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X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案发时又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5xx号),对X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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