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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成功界定用工关系与保险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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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先生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刘先生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由某保险重庆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5万余元,剩余4.6万余元由公司承担。同时,鉴于刘先生事发后已垫付3.7万余元,法院判决公司需将此笔款项返还给我的当事人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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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成功界定用工关系与保险责任案

案件简介:我的当事人刘XX系一名“美团众包”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张先生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伤者将我的当事人刘XX、其所在的劳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办案经过:我作为被告刘XX的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方向是厘清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我向法庭明确指出,刘XX事发时系在执行公司指派的配送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关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公司承担。同时,针对平安XX公司以“特别约定”为由大幅限缩理赔范围的抗辩,我方向法庭主张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因其未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足额赔付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首先,认定刘XX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刘XX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计算天数、免赔额等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重庆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5万余元,剩余4.6万余元由公司承担。同时,鉴于刘XX事发后已垫付3.7万余元,法院判决公司需将此笔款项返还给我的当事人刘XX。本案通过(20XX)川0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结案,有效维护了作为劳动者的骑手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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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10年房地产行业!从业后一直专研房地产、合同、婚姻、债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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