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上班首日受伤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简介:我的当事人胡XX入职广州某公司成都XX公司,任职育婴顾问,但上班首日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脚部。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用人单位否认与胡XX存在劳动关系,并以社保系代缴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办案经过:我作为原告胡XX的代理律师,代理方向是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索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我方牢牢抓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明确载明的用人单位即为广州某公司成都XX公司,这是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责任主体的关键证据。面对被告公司以其仅为“社保代缴方”为由推诿,我方主张工伤认定具有法定公信力,且内部代缴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工伤职工。我方据此提出了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内的多项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核心主张。判决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载明用人单位为成都XX公司,故应由其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法院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万余元,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判决其总公司广州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本案(20XX)川0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有力地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工伤认定文书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的证明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