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劳动者上班首日受伤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曾吉律师 在线
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596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核心主张。判决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载明用人单位为成都分公司,故应由其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法院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万余元,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判决其总公司广州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本案有力地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工伤认定文书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的证明效力。

案件详情

劳动者上班首日受伤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简介:我的当事人胡XX入职广州某公司成都XX公司,任职育婴顾问,但上班首日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脚部。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用人单位否认与胡XX存在劳动关系,并以社保系代缴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办案经过:我作为原告胡XX的代理律师,代理方向是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索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我方牢牢抓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明确载明的用人单位即为广州某公司成都XX公司,这是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责任主体的关键证据。面对被告公司以其仅为“社保代缴方”为由推诿,我方主张工伤认定具有法定公信力,且内部代缴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工伤职工。我方据此提出了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内的多项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核心主张。判决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载明用人单位为成都XX公司,故应由其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法院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万余元,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判决其总公司广州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本案(20XX)川0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有力地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工伤认定文书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的证明效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曾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曾吉律师
5.0分服务:9596人执业:8年
曾吉律师
15101201****8483 执业认证
  • 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月光诚品3栋405-406室
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10年房地产行业!从业后一直专研房地产、合同、婚姻、债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
  • 173 8012 4386
  • 173801243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