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索赔案
案件简介:我的当事人赵XX系一名精神贰级残疾人,与四川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3月,赵XX在单位旧病复发,公司以其“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疾病”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赵XX及其法定监护人委托我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办案经过:我作为原告赵XX的代理律师,代理核心是论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我方指出:第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就“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向赵XX进行明确告知,也未能证明赵XX签约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故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第二,赵XX因病住院治疗,公司本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处理,但其直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程序与依据均不合法。我方向法庭强调,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员工应给予更多关怀而非歧视,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公司在赵XX患病治疗期间,以隐瞒疾病和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缺乏证据支持,其解除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我的当事人赵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元。本案(20XX)川01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胜诉,有效维护了残疾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随意以“隐瞒病史”为由解雇员工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