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个人(下称“D”)与某公司(下称“A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被告XX公司(下称“B公司”)及另一关联公司(下称“C公司”),主张其在购买一辆“某款某牌”汽车过程中,发现车辆系重大事故车,认为两被告作为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
返还购车款106万元;
支付三倍赔偿款318万元;
赔偿购置税、改装费、保险费、运费等合计约99万元;
承担律师费、鉴定费等约9.5万元;
以上总计约466万元。
原告D称其委托A公司代为购车,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合同》,车辆最终登记在D名下。原告主张其作为消费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退一赔三”的规定。
律师工作:
律师作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了以下工作:
1.梳理主体关系,提出主体抗辩:
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某合同》等证据,指出D与A公司之间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实质上的买卖合同关系——D系从A公司购车,A公司系从B公司购车后转售。D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买卖关系。
2.质疑原告间《委托合同》的真实性:
原告方提交的《某某合同》签署时间不明,内容与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微信沟通记录严重不符,律师据此主张该合同系事后补签、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应采信。
3.强调车辆已验收交付,原告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
涉案车辆在B公司交付A公司时已由A公司指定人员验收提车,B公司并未与D直接接触。原告所主张的“重大事故”系在交付后近两个月、车辆经改装检查时才发现,无法证明事故发生于B公司控制期间或B公司明知。
4.程序与实体并重,全面维护被告权益:
律师同时指出,即便D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向其直接交易相对方即A公司主张权利,而非向B公司及C公司索赔。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
D与A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关系;
D无权依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某合同》向B公司、C公司主张权利;
原告主张的“退一赔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穿透式”索赔案件,原告试图通过构建委托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上游销售方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惩罚性赔偿。办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
1.厘清法律关系是胜负之本:
法院最终聚焦于D与A公司之间的真实交易性质,通过微信记录、付款流程、发票开具等客观证据,认定二者为买卖关系而非委托关系,从而切断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
2.重视交易过程中的即时通信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完整反映了交易合意的形成过程,有力反驳了事后补签的《某某某合同》。
3.不轻信“消费者身份”标签:
并非所有购车个人都能直接向上游销售方主张“退一赔三”。合同相对性原则仍是民事责任的基石,原告须首先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消费关系。
4.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并重:
在代理中,既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实体抗辩,也要善于从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等程序角度提出抗辩,往往能起到“一票否决”的效果。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被告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市场交易各方:应尊重合同相对性原则,避免随意突破法律关系进行高额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