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签订《某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的某项目某器械X台,租期不少于60天,不足60天按60天计费;同时约定因工程量小,被告额外补偿原告安拆检测费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某器械安装并经双方签署《某启用单》确认验收合格,被告使用至某年某月报停,双方签署《某停用单》。经核算,总租金为55,500元,被告仅支付30,000元,尚欠25,500元及安拆补偿费15,000元(合计40,500元,原告起诉时仅主张租金25,500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租期不足60天;某器械存在故障,应按合同约定免收部分租金;某器械安装不合格,不认可额外补偿费;不认可启用单、停用单上其员工签字的真实性。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了以下工作:
1.固定关键书证——启用单与停用单
原告持有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的《某启用单》(载明“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可以正常使用”)及《某停用单》(载明报停时间)。被告虽否认签字的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上的不利后果,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梳理合同条款,明确计费依据
合同明确约定“起租期限不得少于60天,少于此天数按60天计费”,且“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免收当日租金”。被告仅口头主张故障,但未提供任何维修记录、通知记录等证据。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未能证明故障发生及持续时间,不应减免租金。
3.合理调整违约金请求,避免被全额驳回
合同约定每日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庭审中法院认为四倍仍偏高,最终按LPR的1.5倍支持。律师在庭审中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坚持过高标准,确保A获得确定的逾期利息赔偿。
4.针对额外补偿费15,000元的策略处理
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安拆检测费15,000元,因原告起诉时未将其列入诉讼请求(仅主张租金25,500元),律师在庭审中未主动提及,避免增加争议焦点。最终判决仅处理租金部分,为A保留另行主张该项费用的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启用单、停用单有被告员工签字,被告虽否认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认定租期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某器械故障及安装不合格,抗辩不成立;
判决被告支付租金2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不大但争议点较多。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1.书面签收单据是定案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启用单和停用单成为法院认定租期起止、验收合格的直接依据。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务必让对方有权限的人员签署并留存书面凭证,避免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否认签字真实性,可要求其申请鉴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2.合理设置违约金标准,尊重司法裁量
合同约定每日5%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LPR四倍,但法院仍认为过高并调减为1.5倍。这提示律师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违约金标准不宜畸高,否则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引发对方抗辩及诉讼风险。在诉讼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请求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争取法院支持。
3.“事实抗辩”须有证据支撑
被告多次主张某器械故障、安装不合格、租期不足等,但未提供任何维修记录、照片、通知函等证据,最终全部未被采信。律师在代理被告时,应指导当事人及时固定反证;代理原告时,则可充分利用对方举证不能的劣势。
4.区分诉讼请求的主次,避免自添麻烦
本案原告未将15,000元安拆补偿费列入诉请,虽然放弃了部分债权,但简化了争议焦点,加快了案件审理。对于争议较大、证据相对薄弱的款项,可以考虑另案主张或通过协商解决,不宜在同一个诉讼中“眉毛胡子一把抓”。
5.小标的案件同样要注重程序权利
本案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申请鉴定、未提交证据,导致全部抗辩被驳回。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无论案件大小,都要重视举证责任,否则即使是合理的抗辩也可能因缺乏证据而失败。
本案的胜诉,帮助A收回了被拖欠两年多的租赁费及逾期利息,维护了中小设备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印证了“合同+书面签收单据”在租赁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