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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揽人抗辩定作人,法院认定选材已获确认,驳回退货款及65万元损失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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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 在线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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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微信记录锁定材质约定事实,击破定作人选材风险转嫁;利用对方事后付款形成矛盾反证,结合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弹性;举证损失因果关系断裂,合理运用反诉及善意让步。一、二审均获胜诉,维护承揽方合法权益,明确验收义务边界。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B之间存在长期加工承揽合作关系。某年初,B因其客户需要,向A定制一批某材(某某材),双方通过微信磋商后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加工产品为“某级某某材”,数量xxxx个,单价xx元,总价26004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A明确告知B:某(某某某材)材质没有食品级报告,而某质(某某某质)材质可以出具食品级报告。B工作人员未表示反对,A先后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并发送某质食品级检验报告,B接收样品且未提出材质异议。A按某质材质加工并交付某材,B签收后支付了全部货款(付款备注为“某质板100%尾款”)。

此后,B称某材在使用中产生碎屑,导致其下游客户提出65.3万元索赔,遂起诉要求A退还货款26004元并赔偿损失65.3万元、律师费等,合计约70万元。A则提出反诉,要求B支付二次补发某某材质某材的货款82740元。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A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了以下工作:

1.全面梳理磋商记录,证明定作人对材质的确认

律师提取了双方工作人员自某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逐一向法庭展示:A明确告知“某某没有食品级报告,某质的可以”;B要求“要食品级的”,A回复“是食品级的”;A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B均予接收;A发送某质食品级检验报告,B未提异议。以上证据链完整证明了B对某质材质的认可。

2.利用对方付款行为及交易习惯进行抗辩

律师指出:B在声称发现问题(某年某月某日)之后,仍于某年某月某日全额支付了合同款项,且备注为“某质板100%尾款”,该行为与其事后主张“材质错误”明显矛盾。同时,双方以往交易中曾多次出现合同约定“某某某材”但实际使用某质材质的情形,B从未提出异议,已形成交易习惯。

3.论证定作人验收及选材风险责任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指出:B作为定作人,在接收样品及成品时仅检验外观、尺寸,未对材质进行任何测试或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选材不当的风险。某材作为机器上的消耗品,其耐磨性、适用性应由定作人根据实际用途评估,承揽人无法预见不同材质在下游生产中的具体表现。

4.反击对方损失因果关系主张

律师强调:B对外赔偿65.3万元所依据的《赔偿协议》系其与案外人自行签订,A并非该协议当事人;某材产生碎屑的原因可能涉及机器工艺、设备调试、运行条件等多种因素,B未能证明碎屑问题完全且唯一归因于某质材质。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材材质问题是导致B对外赔偿损失的唯一因素”。

5.反诉请求的合理让步

A反诉要求B支付二次补发某某材质某材的货款82740元。律师在庭审中同时主张:A出于长期合作及道义,主动提出免除该笔货款作为对B损失的补偿。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反诉请求,A未上诉,避免了反诉被驳回的不利后果,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善意。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退货款26004元、赔偿损失65.3万元、律师费等);

驳回A的全部反诉请求(货款82740元)。

本诉受理费10810元、保全费3785元由B负担;反诉受理费934元由A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B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承揽合同材质约定不明引发的索赔纠纷,标的额虽不大但争议复杂,一、二审均获胜诉。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1.微信磋商记录是定案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双方未在书面合同中明确标注“某某”或“某质”,但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反映了A告知“某某无食品级报告、某质可以”、B未反对且接收某质样品的过程。律师应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梳理与呈现,使其形成完整的时间链和逻辑链。

2.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及选材风险不可转嫁

《民法典》明确要求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B仅检验外观、尺寸,未对材质进行任何测试,也未在机器上试运行,应当自行承担选材不当的后果。承揽人无法预见定作物在特定生产环境中的表现,定作人不得将自身选材及验收疏忽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承揽人。

3.对方的事后付款行为是强有力的反证

B在声称发现问题后仍全额支付货款并备注“某质板”,这一行为对其“材质错误”的主张构成重大矛盾。律师在诉讼中应善于挖掘对方自身行为中的逻辑漏洞,往往能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4.交易习惯可作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

双方以往多次交易中曾出现合同写“某某某材”但实际用某质材质的情形,B从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对“某某某材”材质的理解具有一定弹性。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全面梳理历史交易记录,争取法院对交易习惯的认可。

5.损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于定作人

B主张65.3万元赔偿完全由某材材质造成,但未能排除机器工艺、设备调试等其他因素。法院明确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材材质问题是导致对外赔偿损失的唯一因素”。律师在代理索赔方时,应提前委托鉴定以锁定因果关系;代理抗辩方时,则应重点攻击对方证据链的断裂。

6.合理运用反诉策略及善意让步

A提出反诉后,在庭审中主动表示可免除二次补发货物的货款作为对损失的补偿,这一善意表态得到一审法院认可,反诉被驳回后A未上诉,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成本。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建议当事人作出合理让步,以争取整体有利的判决结果。

本案的胜诉,有效维护了承揽方在定制加工合同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定作人验收义务及选材风险的责任边界,也为类似“材质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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