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XX,委托代理人程再萍、赵律师;被申请人一为浙江XX,法定代表人李XX;被申请人二为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2023 年 9 月 2 日杨XX入职被申请人一任项目经理,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杨XX主张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及返还垫付款,二被申请人未答辩。
办案经过
仲裁委依法立案,由仲裁员姚XX独任审理,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开开庭。申请人及代理人到庭,二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仲裁委采信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纳税明细等证据,查明劳动关系、欠薪及未签合同事实。
案件结果
-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 39000 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10000 元;驳回垫付费用等其他请求。
- 裁决理由: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被申请人未签合同应付双倍工资,欠薪事实属实;垫付款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