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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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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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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S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认为S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最终经过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S某决定不予起诉。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S某从G(已起诉)和W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假药赛提注射液,用于给患者注射使用,非法牟利。S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到案后S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5000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沙剑委托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李伟明律师迅速为沙剑展开了以下工作:

1. 及时多次与沙剑沟通案情,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 组织团队成员研究讨论案件,形成办案思路。

3. 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依法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不予起诉的相关法律意见。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 S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2. S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3. S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悔罪表现。

四、办案结果

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S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检刑不诉【2024xx号),决定对S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检察院依法、审慎、稳妥办理该案,积极履职尽责,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S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认为S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最终经过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S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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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明律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近十年,办理刑事案件近300起,多起案件取得检察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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