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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承诺不构成债务加入!买卖合同纠纷大幅减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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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功驳回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诉求,减少不必要损失,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王婷律师担任被告新XX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 被告A”) 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起因

原告某建材公司向某建设工程分包方供应混凝土,因分包方拖欠货款,原告以被告A项目部出具《承诺函》为由,将被告A与分包方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支付货款 237 万余元、违约金 23 万余元及律师费 7 万元,主张被告A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全额连带付款责任。

(二案件经过

   1.原告诉请:要求被告A与分包方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核心依据为项目部出具的《承诺函》。

   2.被告抗辩(律师代理观点)

       1项目部系内部职能部门,无权对外作出债务加入或担保;

       2《承诺函》仅为监管督促意思表示,不具有代为付款的债务加入效力;

       3被告A对外担保 / 债务加入需经股东会决议,原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4被告A已与分包方结算工程款,不应重复承担付款责任。

   3.法院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核心观点,认定案涉债务加入行为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分包方独立承担;

   2.被告A仅对分包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高额违约金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分包方分担,被告A实现大幅减责。

二、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项目部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构成有效债务加入。原告试图以 “项目部承诺” 将总包方拖入全额连带付款责任。经律师专业抗辩,法院认定:

项目部无权代表公司作出债务加入、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承诺无效,被告A仅承担补充性、有限赔偿责任,无需对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成功避免企业承担巨额连带债务。

三、律师价值

王婷律师作为被告A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实现重大减责、风险隔离,核心价值突出:

1.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击破 “债务加入” 核心主张

   严格区分 “监管督促” 与 “债务加入”,明确项目部职能边界,从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决议程序等维度,全面否定债务加入效力。

2.准确适用担保与债务加入规则

   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论证原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为法院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提供关键法律依据。

3.为企业隔离风险、避免超额担责

   将原告主张的 **“全额连带责任”成功缩减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补充赔偿责任”**,大幅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与诉讼成本。

4.全面否定不合理诉求

   成功驳回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诉求,减少不必要损失,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

5.为同类项目部盖章风险提供裁判指引

本案确立 “项目部对外承诺非必然约束总包方” 的裁判规则,对建筑企业防控项目部越权担保、债务加入风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2026-05-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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