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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里逃生!代理原告终于打回来1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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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法官采纳了我方观点! 认定过户行为是对《协议书》的履行,而非撤销。判决妹妹按40%份额支付姐姐折价款104万元。在“法律形式”与“当事人真意”发生冲突时,律师的价值在于从碎片化的客观行为中,还原并捍卫协议的根本目的。我们不仅读懂了文字,更读懂了签约时一家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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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里逃生!代理原告终于打回来104万!

说真的,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心里只有四个字:死里逃生。

【案情回顾】
母亲与两女儿签订《协议书》:母亲百年后,房子办证到小女儿名下,小女儿给大女儿40%份额。看似清晰,却遭遇了法律的“魔鬼考验”。

【风云突变】
协议刚签完7个月,母亲竟在生前拿到了房产证,并以“买卖”名义直接过户给了小女儿。
被告(妹妹)观点:母亲以实际行为(生前赠与)撤回了协议中的遗嘱内容。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本案看似板上钉钉要败诉。

【办案难点】
协议约定的是“母亲去世后”,现实却是“母亲生前已完成过户”。如果机械理解协议条款,原告诉求将直接落空。

【破局之道】
我们向法官深度论证了三点核心:

1. 这不是遗嘱,是三方家庭财产分配协议。 母亲不仅是立遗嘱人,也是协议一方,受合同约束。不能简单套用“单方撤回遗嘱”的规则。
2. “生前过户”是履行协议的手段,而非撤销协议的意思表示。 协议签订时,大家不知道何时能办证。母亲生前把证办下来并过给小女儿,恰恰是在履行“将房子登记到小女儿名下”的约定。这符合“方便后续处置”的初衷。
3. 证据反击。 被告拿出母亲说“这房是你的名”的录音,我们指出:这只是陈述登记事实,而非表达“我撤销原协议,我要赠与给你”。

【判决结果】
法官采纳了我方观点! 认定过户行为是对《协议书》的履行,而非撤销。判决妹妹按40%份额支付姐姐折价款104万元。

【律师价值】
在“法律形式”与“当事人真意”发生冲突时,律师的价值在于从碎片化的客观行为中,还原并捍卫协议的根本目的。我们不仅读懂了文字,更读懂了签约时一家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的初心。

【血的教训】
这个案子赢了,但赢得很惊险。借此案给所有人提个醒:
签家庭财产协议,一定要有“情景覆盖”条款!

· ✅ 约定:无论产权证何时办理、以何种方式(买卖/赠与/继承)过户至一方名下,均不影响各方按X%比例享有权益。
· ✅ 约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产权登记形式的变化,主张原协议已被撤销或变更。
· ✅ 把“确定性”写进纸里,不要考验人性,更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事后解释”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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